專利申請越快越好?從「先申請原則」中弄懂最佳專利申請時機點
- 頂層專利 李映嫺

- 6月18日
- 讀畢需時 13 分鐘
已更新:9月3日

本文由頂層專利科技 專利分析暨專利管理師 李映嫺 編撰
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大家可能會有一個疑問,就是各國的智慧財產局如何判定該專利歸屬於誰?如果我明明是最先發明的人,但有人比我早申請專利,又或者如果有人跟我同一天申請相同(或類似)的專利,那專利權究竟是我的還是對方的?由於這攸關了專利權的直接歸屬,對於發明人而言非常重要,因此,本篇文章旨在探討專利申請時間點與專利權歸屬之議題,涵蓋各國專利權歸屬之制度概況、施行背景、相同或相近申請日爭議的處理辦法、對發明人與企業專利佈局的影響,以及申請前的注意事項與策略建議,以期讓讀者更加了解如何在最佳的時間點進行專利佈局,幫助我們完整保護自己的發明創作。
📍 重點整理:
項目 | 摘要 |
各國專利申請之法律依據與制度概況 | 各國專利法均以「一個發明,一個專利」為原則,近年來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已成為當前國際專利制度的主流,意即誰先提出專利申請,誰就享有取得專利權的優先地位。 |
相同或相近申請日爭議的處理辦法 | 臺灣:若不同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同一日提出申請或主張相同的優先權日,智慧財產局會通知各申請人協議擇定由其中一人取得該發明專利,若申請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則基於避免重複授予的原則,所有該等申請案均不予核准發明專利。 |
先申請原則對發明人與企業專利佈局的影響 | 1、鼓勵及早申請專利與研發競賽 2、減少不確定性,明確權利歸屬 3、大型企業受益、小型發明人承壓 4、研發與專利部門需更加緊密合作 5、須平衡申請速度與品質 |
申請前的注意事項與策略建議 | 1、及早準備申請文件,確保取得最早申請日 2、善用臨時申請與分案策略 3、注意各國優惠期差異,避免公開發表造成喪失新穎性 4、強化內部研發保密與競品監控 5、研發單位與專利師共同制定專利地圖 |
內容目錄:
先申請原則 VS 先發明原則,各國專利申請之法律依據與制度概況
為了維護發明人的權益,各國專利法均以「一個發明,一個專利」為原則,當同一項發明有多件申請時,有「先申請」與「先發明」兩個原則作為判斷依據。然而,儘管過去國際間有先發明原則之評判標準,近年來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已成為當前國際專利制度的主流,意即誰先提出專利申請,誰就享有取得專利權的優先地位,下表整理了台灣、美國、中國、日本四國先申請原則的採行概況與法律依據:
國家 | 採行制度 | 法律依據 | 備註 |
台灣 | 先申請原則 | 專利法第31條 | 現行專利法自實施以來即採先申請制 |
美國 | 發明人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 | 2011《萊希-史密斯美國發明法》(AIA)修正美國專利法,第35條第102款等 | 2013年3月16日以前採先發明制,之後改與國際接軌為先申請制 |
中國 | 先申請原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9條 | 自1985年專利法施行以來即採先申請制 |
日本 | 先願主義 | 《日本特許法》第39條 | 長期奉行先申請(先願)原則,與歐美大多數國家一致 |
上述各國制度皆以申請日在先者為優先授予對象,例如,台灣專利法明定:「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以其中申請日最早之申請案授予專利權,申請日較晚者因欠缺新穎性不得取得專利」,中國專利法也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日本特許法第39條同樣透過「先願原則」確立最先申請者才能取得該發明的專利權;而美國則是唯一的例外,在2013年以前採用先發明原則。
制度背景:先申請制與先發明制的演變對比
先發明原則(First-to-Invent)與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最大的差異,在於決定專利權歸屬時參考的時間點不同,前者以發明完成的時間為準,後者則以專利申請的提交時間為準,歷史上,美國的專利制度採行了將近兩個世紀的先發明制,即真正首先完成發明的人擁有優先的專利權,即使先發明人提交申請的時間晚於他人,在過去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會針對同一發明的衝突申請啟動所謂「發明權干涉程序」(Interference),調查比對各方實際的發明日期與證據,最終將專利權判給最早發明完成且能舉證者。
然而,先發明制度存在程序複雜、爭議成本高的問題,發明人需保存實驗紀錄、簽名見證等大量證據來證明自己的發明完成時間,在發生衝突時可能面臨冗長的法律程序。為了簡化專利審查、減少爭議並與國際接軌,美國在2011年通過了《萊希-史密斯美國發明法案(AIA)》並於2013年3月16日起正式實施,將美國獨有的先發明主義轉變為發明人先申請制。新法規定對於同一發明的多件申請,取得最早有效申請日者享有專利權優先(稱為「發明人先申請制」),美國專利法第102條經AIA修訂後取消了傳統的干涉程序,以針對抄襲情形的「衍生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取代之,也就是說,在新制下不再比較誰先發明,而是直接以誰先提出專利申請決定歸屬,除非後申請者的發明明顯源自於先發明人的創意,先發明人可透過衍生訴訟程序提出挑戰。
美國此項改革使其與包括台灣、中國、日本在內的大多數國家趨於一致,支持者認為,改採先申請制可加速專利審查、縮減爭議,並促使研發成果更快公開上市,同時,由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日益國際化,此舉有助於美國專利制度與其他國家制度保持一致,減少跨國申請人面臨的制度差異,相較之下,先發明制雖強調對「真正的第一發明人」的保護,但在實務上干涉程序費時費力,而且統計上真正透過干涉推翻先申請者的案例非常少。
需要注意的是,美國的新制度被稱為「發明人先申請制」而非純粹的「先申請制」,乃因美國仍限定只有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才能提出專利申請,以防他人冒用發明人創意搶先申請,因此,即使美國是以誰先申請專利,誰就能得到專利權為基準,但在專利申請條件中,發明人依然要簽署發明人宣誓聲明書,保證自己沒有抄襲他人的創作。整體而言,美國自2013年起的轉變標誌著先發明制的終結,全球主要經濟體現均採行先申請(或發明人先申請)原則,這種制度演變亦對專利申請實務產生了深遠影響。

各國對於相同或相近申請日爭議的處理辦法
在先申請原則下,各國專利主管機關面對兩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極為接近(甚至相同)時,都有明確的處理機制,以確保同一發明最終只授予一份專利權,以下分別說明台灣、美國、中國與日本在此類衝突情形下的實務作法:
臺灣
依據專利法第31條,若不同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同一日提出申請或主張相同的優先權日,智慧財產局會通知各申請人協議擇定由其中一人取得該發明專利,若申請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則基於避免重複授予的原則,所有該等申請案均不予核准發明專利,換言之,在台灣專利申請流程中,若遇到同日申請的情況,採「協商不成,皆不得專利」的處理方式;同一申請人若在同日對相同發明重複提出多件申請,亦須在指定期間內選擇一件繼續,逾期不選則視同放棄所有申請案(新型與發明一案兩請除外)。
美國
在實施先申請制後,美國已不再進行傳統的發明人識別干涉程序,對於申請日先後的判定,美國與他國相同,即優先權屬於最早提交申請者,如果出現同日提交兩件極為相似的發明專利申請且屬不同申請人,USPTO 一般會以常規審查程序處理,因理論上由於兩者的有效申請日相同,彼此不構成對方的現有技術,在實務中可能會出現兩件專利都進入審查的情況,若審查過程中確認兩者為完全相同的發明且權利範圍衝突,USPTO 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差異或修改請求項,以避免重複授予,簡言之,美國新法下沒有明文的「同日申請」協商機制,實務上幾乎以誰先獲准公開變相決定結果,因此,發明人須儘可能搶得申請上的時間優勢,以免陷入與他人同日競爭的不確定風險。
中國
《中國專利法》第9條後段雖未直接提及同日申請的協調程序,但其實施細則中有所規範,如有兩個以上不同申請人在同一日就相同發明創造提出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通知各申請人自行協商,決定由誰取得該項發明的專利申請權,若申請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選定其中一方,則該發明的申請將不予核准,任何一方都無法取得專利,以維持「一發明一專利」的原則(與臺灣作法類似)。
日本
日本特許法與臺灣法制相近,對於同日有兩件以上相同發明的特許出願(先願衝突),規定由相關申請人協議決定其中哪一人可取得該發明的專利,若協議未能成立或無法協議,則所有同日出願的申請一律不得取得該發明的特許權,因此在日本,企業或發明人若碰到他人在同一天提交了相似的專利申請,雙方實際上須私下協商誰撤回或修改,否則誰都拿不到專利;另外,日本並不允許同一申請人同日對相同發明進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案的「一案兩請」,這點與台灣允許同日一案兩請的做法不同,需要特別注意。
整體而言,四國皆透過法規設計,確保在申請日競合時只會有單一專利權產生,台灣、中國、日本採取協商機制避免同日申請衝突,美國則仰賴先申請制下的先後審查與公開程序間接解決,同日申請爭議雖不常見,但上述規則提醒申請人,在關鍵技術領域,一日之差即決定專利歸屬,及早申請是降低爭議風險的關鍵。
先申請原則對發明人與企業專利佈局的影響
先申請原則的普及對研發人員與企業的專利策略產生多方面的影響,既有正面的促進作用,也帶來新的挑戰和風險:
1、鼓勵及早申請專利與研發競賽
先申請制下,發明人為確保權利,必須盡早提交專利申請,這在宏觀上加速了技術資訊的公開,避免重複研發浪費資源,符合專利制度以公開換取專有權的精神,對企業而言,專利佈局節奏明顯加快,市場上形成了研發競賽與專利競賽並行的局面,誰能更快地將創新概念整理成專利申請,誰就能搶佔智慧財產權的制高點,這提高了技術演進的速度,同時也促使企業更加重視研發成果的階段性產出和即時專利化。
2、減少不確定性,明確權利歸屬
相較先發明制需要比對發明日期,先申請制以客觀的申請時間為判斷依據,簡化了專利權歸屬的確定性,對專利審查單位和權利人而言,爭議的可能性下降,無需投入大量精力蒐集發明證據、進行干涉訴訟等,這種明確性有助於企業預測競爭對手的專利布局,只要監測公開的申請日順序即可大致判斷相關領域誰占優勢,而無須顧慮幕後發明時點的較勁。
3、大型企業受益、小型發明人承壓
先申請制的一個爭議在於,其競時特性可能有利於資源充足的大型企業,而使個人發明者或中小企業面臨壓力,大公司通常具備專業的法務與研發團隊,能同時推進研發與撰寫申請,甚至不惜投入大量申請搶占佈局;相反地,個人或中小企業受限於人力與資金,往往無法頻繁且高速地提交專利,必須更謹慎地挑選申請時機與投入資源,這使得他們在專利競逐的起跑線上就處於劣勢。
4、研發流程管理調整
對企業而言,先申請原則促使其研發與法務流程更加緊密結合,公司需要建立機制,讓研發人員及時將創新點反饋給專利師與專利工程師,在發明完成初期就啟動申請文件撰寫,避免因內部流程延誤而錯失最佳申請時機,許多企業開始採用如美國的臨時申請案等快速申請策略,以搶佔先機,並在期限內補強申請內容,對研發人員來說,這意味著在研發早期就要考慮可專利性,並配合專利撰寫的節奏,研法兩端的協同變得比以往更加重要。
5、專利品質與布局策略影響
由於時間壓力增大,一些申請可能在技術尚不夠成熟完善時就匆忙送件,可能導致專利品質下降(如說明書不完備、權利要求過窄過寬等),專利審查單位可能因此面對較多補正程序,企業也須平衡申請速度與品質,確保先取得申請日的同時,後續分案或追加資料維持專利有效性。
綜上所述,先申請原則對創新生態可說是一把雙面刃,一方面推動技術快速公開和專利明確化,另一方面也給小型創新者帶來時間與資源上的挑戰,在此環境下,發明人與企業唯有調整策略、善用制度彈性,專利組合管理從質量並重轉向更強調時序與佈局縱深,形成「快、狠、準」的佈局思維,方能在專利競賽中立於不敗之地。
申請前的注意事項與策略建議
面對各國普遍施行的先申請原則,發明人和企業在提交專利申請前應採取周全的準備與策略,以降低因時間劣勢帶來的風險,以下為幾項重要的注意事項與建議:
1、及早準備申請文件,確保取得最早申請日
申請日早晚往往決定了專利權歸屬的優先性,因此務必在技術完成第一時間著手準備申請文件,據先申請制要求,只有當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等文件齊備提交後,方能確定申請日,建議研發團隊平行準備技術內容的書面說明,在完成最小可行性產品(MVP)時就讓專利代理人起草申請書,確保所有法定文件完備地提交專利局,避免因文件不齊影響申請日,切記申請日遞延一日,皆可能讓出專利先機,以我們的經驗,每個月會額外產生數十甚至數百件近似專利。
2、善用臨時申請與分案策略
如果發明尚在驗證或細節調整階段,但擔心競爭者搶先申請,可考慮採用臨時專利申請制度,只需提交揭露發明內容的說明書和附圖,無需正式權利要求,這可讓申請人儘早鎖定一個申請日取得「占位權」,再利用臨時申請的有效期(美國為12個月)進一步完善發明並提交正式申請,另外,若研發持續有新改進,可運用分割申請(分案)策略,先以基礎發明提交母案鎖定申請日,再將後續改進透過分案加入,保持一系列專利的優先權。
3、注意各國優惠期差異,避免公開發表造成喪失新穎性
先申請制並不意味著發明公開前毫無彈性,各國普遍設有優惠期來平衡公開與保護,但各國的優惠期因國而異,一般在 6~12 個月之間,申請人應特別注意,以免因公開發表而喪失自身的新穎性,當然,最安全的作法是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避免任何公開發表,如因商業需求不得不公開(例如產品上市、招募合作),應善用契約手段(如簽署保密協議NDA)保護研發成果,並務必在各國優惠期內提交專利申請,以免失去申請權。
4、強化內部研發保密與競品監控
由於先申請制下競爭對手可能平行開發類似技術並隨時提交申請,企業應建立嚴密的研發保密制度,防止研發進度外洩,降低他人提早獲知而搶先申請的可能,同時,建立競品專利監控機制,定期檢索競爭對手的新申請公開情形,一旦發現類似技術的他人申請案,應迅速評估其對本公司技術領域的影響,必要時透過異議、無效宣告等程序維護自身利益,在研發合作方面(如產學合作、共同研發),提前以合約約定發明權歸屬及申請義務,避免因合作方搶先單獨申請而產生糾紛。
5、專利佈局整體策略
在先申請時代,企業的專利佈局應更具前瞻性和計劃性,建議研發單位與專利師共同制定專利地圖,分析競爭者的申請趨勢和技術空白,提早鎖定核心技術和潛在改良方向佈局專利,對於重大研發項目,可分階段逐步提出多件專利,涵蓋主要發明概念以及後續的優化或應用,形成專利網絡以增強防禦,當然還要善用各國專利優先權機制,一旦在一國提出首件申請,應在巴黎公約規定的12個月優先權期內評估目標市場,在其他國家提交對應申請,沿用原申請日,以確保國際布局中處處占得先機,避免競爭者在他國搶先。
總結上述內容,「先申請原則」已成為當今專利制度的共識,在先申請原則下的專利策略核心在於一個「快」字,更快的研發、申請快人一步、布局快人一籌,發明人和企業應隨時提高專利保護意識,在創新流程中預留專利申請的時間點與資源M唯有將申請節奏納入研發管理並保持情報靈敏,才能在瞬息萬變的創新競賽中有效避險,確保自身創成果實獲得應有的專利權保障。
除此之外,應充分理解各國制度設計、調整研發與申請流程並採取適當的預防策略,先申請原則也能轉化為促進創新的動力,在時間就是專利的環境下,贏得專利權的關鍵在於未雨綢繆、速戰速決:提早佈局、迅速申請、嚴守保密並靈活運用制度工具,如此方能將創新成果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立於智慧財產競賽的不敗之地。

頂層專利科技|陪伴您從專利申請、創價到募資
本文由頂層專利科技團隊編撰,頂層專利科技團隊已在專利產業中耕耘超過10年,並於世界各國接受培訓,學習如何在專利申請時擴大影響力,以及運用專利在資本市場創造價值。在不斷學習精進與服務上千外客戶的過程中,我們逐漸發現了專利的本質與真相,因此決定以「用專利創造長期價值,實現企業永續經營」為使命,讓發明人有不斷創新的能力為社會帶來進步富裕,同時保護自己免於受到惡意競爭者的影響。若您擁有超前的技術、深具市場潛力的發明想要申請專利,或者在專利申請的路上遇到一些挑戰不知道如何突破,歡迎與我們進行一對一線上諮詢,我們會盡力協助您。
參考文獻:
[1] 台灣專利法



留言